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 作許可: 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管理需要,依文化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十 五日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定撤銷或廢止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展 延工作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