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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13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
作許可:
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管理需要,依文化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及同年九月十
五日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定撤銷或廢止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展
延工作許可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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