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