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獎勵,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
亦不獎勵,表演賽獎金減半)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該年度技優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
承辦學校列入參考條件。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請依教育部
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者,且依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得對照之
職類選手,可於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網站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得免術科測試
。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