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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5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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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獎勵,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
        亦不獎勵,表演賽獎金減半)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該年度技優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
        承辦學校列入參考條件。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請依教育部
        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者,且依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得對照之
        職類選手,可於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網站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得免術科測試
        。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