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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人應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檔卷應用處所:
  (一)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二)檔卷應用處所:本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7  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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