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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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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
        限)。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
        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
        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
        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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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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