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有下列不可歸責之事由,得申請保留參加資 格: (一)因持有傷病診療證明,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法續行參加 本計畫。 (二)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無法續行參加本計畫。 前項保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