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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13
十三、本計畫參訓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本計
      畫資格,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於本計畫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
  (三)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四)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分署訪視、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
        資料之查對,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青年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青年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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