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五)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
(六)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
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5.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八)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九)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