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追繳本辦法之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情事。
一、配合生活補貼原須由勞工提出申請,修正為主管機關得直接審核後發給,並配合 法制體例文字,爰修正序文及第二款規定。 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