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 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四點所定利 息補貼;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 回後歸還本部: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重複獲得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三)申請人在每次貸款開辦期間重複申請。 (四)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