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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13
十三、雇主僱用勞工未滿二個月或四個月者,按僱用或受僱期間月數比例
      ,發給第九點之僱用獎助及第十一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本計畫所定僱用或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
      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職業
      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前項僱用或受僱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或受僱時
      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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