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雇主僱用勞工未滿二個月或四個月者,按僱用或受僱期間月數比例 ,發給第九點之僱用獎助及第十一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本計畫所定僱用或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 生效之日起算。但依法不得投保就業保險者,自勞工到職投保職業 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前項僱用或受僱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或受僱時 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