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地方主管機關於提報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時 ,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被大量解僱勞工是否可獲得法院裁定准予民事保全或強制執行, 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被大量解僱勞工是否可獲得相當之積欠工資墊償。 (三)事業單位是否已與被大量解僱勞工為相當之協商。 (四)事業單位是否已向被大量解僱勞工提供相當之擔保。 (五)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仍有相當之餘額。 (六)其他行政手段得否達成同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