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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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之規定,定明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之情形。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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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銀行非行政處分作成機關,若有停止或不予補貼情事,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是否停止或不予補貼,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宜改為由承貸金融機構
通知貸款人繳回;若貸款人未如數繳還,後續由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停止或不予補
貼之行政處分,並辦理行政執行,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參考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第十七點,現行實務上貸款
人所營事業停業,仍依規定繳付貸款本息者,於辦理完成復業登記作業後,得由
承貸金融機構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自復業日起繼續補貼利息至核定通知書原核定
補貼期間屆滿,因攸關民眾權益,應定明於本辦法中,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