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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
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
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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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補助、津貼之審核發給作業,與審核發給本法
    保險給付之作業程序未有不同,爰定明前開補助、津貼之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
    等事項,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本辦法補助、津貼之公平合理及保險財務之健全,爰參照本法第三十條規
    定,於第二項定明不符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
    之處理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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