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 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 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補助、津貼之審核發給作業,與審核發給本法 保險給付之作業程序未有不同,爰定明前開補助、津貼之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 等事項,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本辦法補助、津貼之公平合理及保險財務之健全,爰參照本法第三十條規 定,於第二項定明不符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 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