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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13 條
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為維護鑑定嚴謹與公正,第一項明定實施案件調查或鑑定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禁止鑑定程序
    外之接觸。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對於鑑定案件內容、開會討論等事項,應予保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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