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一、為維護鑑定嚴謹與公正,第一項明定實施案件調查或鑑定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禁止鑑定程序 外之接觸。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人員,對於鑑定案件內容、開會討論等事項,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