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就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帳目查核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對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查核帳目,受補 助單位有配合提供文件及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