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地方政府辦理補助款核銷,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附件五)、
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附件六);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
免附送審。但應確實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
保管,以備查核。
(二)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結報時有結餘
款者應一併繳回;有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應併同繳回。
(三)核銷作業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