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領取就業獎勵之受僱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計畫規定者,仍 得依本計畫申請就業獎勵。但就業獎勵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 領取就業獎勵期限,最長十二個月。 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一)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 (二)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