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13
十三、認可醫療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本部得
      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列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認
      可之醫療機構,並依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