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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實施計畫之簽約及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職安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備妥修正
          後之實施計畫書一式五份與職安署辦理簽約手續。若未依時簽
          約,視同放棄,本部得廢止核定之實施計畫及補助金額。
        2.受補助單位應依照本辦法、本要點及契約書相關規定執行計畫
          ,並於辦理期間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部分,按逾期期間酌
          減補助金額。計畫內容有變更時,應先報經職安署同意。
  (二)培訓及推廣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署核定通知函後,於辦理期間內完成
          計畫,逾期不予補助。
        2.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計畫內容有變更者,除調整各場次
          課程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者,應依第四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核准後,始得
          變更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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