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用人單位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逾期未
完成錄訓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用人單位應於學員投保勞工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於本系統登錄錄
訓情形,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用人單位應於學員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於本系統登錄離(退
)訓情形。
用人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
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申請訓練計
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
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以下,以四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