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三、推動所需之經費,由分署逕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有特殊需求, 不足之經費得另行報本署籌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