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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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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業檢修廠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將檢修
      紀錄提供移動式起重機所有人及雇主(實際使用者),並以紙本或
      電子方式保存三年以上;對於製造日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之移動式起
      重機,應於自動檢查紀錄加註旋轉盤螺栓等關鍵零組件更換或檢查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