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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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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事項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法規
      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各受補
      助單位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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