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 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