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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
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通過最低工資之核定公告實施程序。
二、第二項定明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經行政院不予核定後之處理機制。行政院不予
    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再召開審議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送行政院,由行政
    院予以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