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提案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計畫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辦理預撥者: 1.領據或收據。 2.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辦理核銷者: 1.領據或收據。但已預撥經費者,得免付。 2.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表四)。 3.支用單據。但提案單位為行政機關者,得免付。 4.成效報告書(如附表五)。 5.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