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壯世代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壯世代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 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再就業獎勵。 (五)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六)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壯世代勞工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僅得擇一申請壯世代就業獎 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