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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
      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
      准,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