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工會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 辦理日期或提前辦理日期之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 准,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且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課程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 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