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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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配合職安署或其委由之計
        畫團隊,訪查本計畫之推動狀況或提交執行情形報告等相關資料
        。
  (二)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所申請之計畫如已獲勞動部、教育部或其
        他機關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
        回是項補助經費。
  (三)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五)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著作
        物,其權利歸屬受補助單位,但職安署得享有不限時間、地域、
        次數、非專屬及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受補助
        者不得向職安署行使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