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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參加事業單位安排之第五點第一項訓練課程,事
      業單位應於各該訓練課程實施訓練日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
      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完成請假登錄作業。
      事業單位應安排請假勞工補課,並得安排其參加本署勞動力發展數
      位服務平台之數位訓練課程,且依前點第三項變更訓練課程。
      補課時間不受第五點第四項應於減班休息時段規定之限制。但補課
      時間安排於減班休息時段以外者,其時數不得逾該月訓練課程總時
      數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補課應於該月訓練課程結束之日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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