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3
十三、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者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安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
  (一)不實申領。
  (二)受領汰舊換新補助起算三年內轉讓受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以旁通、遮蔽、刪除資料或其他方式而未確實使事件紀錄器運作
        。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五)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六)重複申請補助。
  (七)成效不佳。
  (八)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
      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