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者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安署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
之:
(一)不實申領。
(二)受領汰舊換新補助起算三年內轉讓受補助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以旁通、遮蔽、刪除資料或其他方式而未確實使事件紀錄器運作
。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五)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六)重複申請補助。
(七)成效不佳。
(八)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
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
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