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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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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試辦單位應於本部核定之日起滿六個月之次月底,提送首次試辦成
      果報告書;嗣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試辦成果報
      告書予本部。
      前項試辦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服務成果統計及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總結果。
  (二)服務模式及流程。
  (三)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人力運用及成效。
  (四)聘僱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名冊。
  (五)督導訪視紀錄及會議紀錄。
  (六)財務收支報表。
  (七)教育訓練紀錄。
  (八)自我評估及策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