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試辦單位應於本部核定之日起滿六個月之次月底,提送首次試辦成 果報告書;嗣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試辦成果報 告書予本部。 前項試辦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服務成果統計及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總結果。 (二)服務模式及流程。 (三)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人力運用及成效。 (四)聘僱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名冊。 (五)督導訪視紀錄及會議紀錄。 (六)財務收支報表。 (七)教育訓練紀錄。 (八)自我評估及策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