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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3
十三、分署於本署辦理實地考核後,得參考實地考核小組委員意見,及轄
      內地方政府需求,訂定考核次年度之輔導計畫,並得辦理觀摩研習
      。
      前項輔導計畫,分署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送本署備查,並於執行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署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一、本點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於考核後次年度辦理輔導作業。
三、第二項明定輔導計畫之提出與執行成果函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之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