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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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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委員應依下列基準綜合審議提案內容:
  (一)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基金用途。
  (三)經費編列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預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