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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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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單位依前點申請參加本計畫,分署應於收受後十四個工作日內
      完成審查及核定。
      事業單位未通過審查,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修正後重行申
      請。但同一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