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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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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應向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訓練計畫之申請;經核定後,
      依勞發署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登錄順序補助,當年度工作崗位訓練補
      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前項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
  (二)申請表。
  (三)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或其
        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五)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雇主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雇主所提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
      雇主不得拒絕。
      分署審查同意補助雇主所提訓練計畫後,應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
      職缺公布於本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