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雇主應向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訓練計畫之申請;經核定後,
依勞發署職前訓練管理系統登錄順序補助,當年度工作崗位訓練補
助經費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
前項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
(二)申請表。
(三)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或其
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五)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雇主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雇主所提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
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
雇主不得拒絕。
分署審查同意補助雇主所提訓練計畫後,應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
職缺公布於本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