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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3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應為
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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