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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3
十三、勞工參加第十點第二項第一款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課程,於訓練期
      間由分署按該月訓練時數,依下列規定核發訓練獎勵金:
  (一)八十小時以下核發五千元。
  (二)逾八十小時核發八千元。
      前項所定之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核發期間最長為六
      個月。
      第一項之參訓者符合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青年學習獎勵金或失
      業給付之資格者,不得請領訓練獎勵金。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