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依下列原則及程序
辦理:
一、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之立場,安排適當之協調人員,促進當事人
溝通及理解,以尋求可接受之解決方案。
二、前款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
三、協調程序之進行,應尊重當事人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
日起逾一個月,協調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
四、經協調當事人達成共識,應作成紀錄;紀錄應載明申訴之事實內容及
協調合意事項。
協調不成立者,雇主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雇主非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霸凌情形,經釐清事實並徵詢其無提
起申訴意願,但有意願進行協調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