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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指自外送員完成
每日最後一筆訂單之次日零時起算,連續三日未再完成任何一筆訂單之情
形。但於外送平臺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停止營業之期間,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