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89.01.11增訂理由 職訓局人員之任用資格,請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 本條文之增訂,是仿照其他法令之規定,使職訓局中之部分同仁,能得到公平、合理 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