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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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刪除「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緊急電源、防護牆
」,因上開檢查項目已列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辦法規定之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範疇,且非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本體部分,為避免一事兩辦,造成重複,爰予刪除。
三、勞動檢查機構除於實施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檢查及一般檢查時,可針對前
揭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外,代行檢查機構於辦理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
將透過業務聯繫機制,將上開檢查項目送請勞動檢查機構續辦,實務上應無導致
檢查漏失情事,爰配合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反映意見辦理。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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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十七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附表四十五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