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30 條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
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
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
表(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刪除「防液堤、設備間距、水噴霧裝置、電氣防爆性能構造、緊急電源、防護牆
    」,因上開檢查項目已列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辦法規定之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範疇,且非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本體部分,為避免一事兩辦,造成重複,爰予刪除。
三、勞動檢查機構除於實施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檢查及一般檢查時,可針對前
    揭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外,代行檢查機構於辦理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
    將透過業務聯繫機制,將上開檢查項目送請勞動檢查機構續辦,實務上應無導致
    檢查漏失情事,爰配合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反映意見辦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三十七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九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附表四十五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本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管理資訊系統之表單格式修正。
三、核章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