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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31 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
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四十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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