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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32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
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
│設備種類│使用材料等                    │期限              │
├────┼───────────────┼─────────┤
│儲槽    │一、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十五年。          │
│        │二、鋁。                      │                  │
│        ├───────────────┼─────────┤
│        │鎳鋼(2.5%~9%)            │十年。            │
│        ├───────────────┼─────────┤
│        │相當於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之│八年(以低溫儲槽為│
│        │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mm2│限)。            │
│        │者。                          ├─────────┤
│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五年。            │
│        ├───────────────┼─────────┤
│        │相當於鍋爐及熔接構造用壓延鋼材│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mm2 者。                      │五年。            │
│        ├───────────────┼─────────┤
│        │高強度鋼(指抗拉強度之規格最小│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值在 58kg/mm2  以上之碳鋼)熔│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接後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五年。            │
│        ├───────────────┼─────────┤
│        │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三年。            │
│        │    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                  │
│        │二、其他材料。                │                  │
├────┼───────────────┼─────────┤
│儲槽以外│不致發生腐蝕及其他產生材質劣化│三年。            │
│之高壓氣│之虞之材料。                  │                  │
│體設備  ├───────────────┼─────────┤
│        │其他材料。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三年。            │
├────┴───────────────┴─────────┤
│備註:                                                      │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其使用條件,使用適當之材料。        │
│二、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
│    有困難者,以非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壓│
│    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
│    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
│    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
│三、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
│    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
│    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
│    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                                  │
│四、對使用材料有顯著之腐蝕或裂隙等缺陷時,應依其實況,縮短前│
│    述之期間。                                              │
│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不受開放檢查時期之限制,每年應以外觀檢查│
│    、氣密試驗等,確認有無異常。                            │
│六、稱「輕微」者,指適於「熔接補修中無須熱處理之界限及條件」│
│    者,其期間與熔接後於爐內實施消除應力之退火時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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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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