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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34 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
    、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
    位。
二、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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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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