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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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134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
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
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
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