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岔道部分,應設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轉轍器及轍鎖;軌 道之終端應設置充分效能之擋車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