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時,其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十公 分以上淨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車設備並有顯明標示者。 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