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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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當地檢查機構修正為檢查機構;刪除贅字「者」
二、增列第一項第五款,最高使用壓力係於設計製造階段依構造及材質等所計算之客
觀數值,非可任意變更或任由主觀認定,惟使用者在原始設計安全限度範圍內因
故需提升最高使用壓力時,應予重新核算強度計算書、安全裝置容量等,爰列入
重新檢查管制。
三、增列第一項第六款,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容物如有變更,涉及內容物之化性及
物性,影響其反應性、相容性、毒性、可燃性、沸點、蒸發量等,故非可任意變
更,爰列入重新檢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