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配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用語,將第四款及第五款「橋樑」修正為「橋梁 」。